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656號債 權 人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匯款方式向債務人進行買賣交易,詎債務人未履行交付其物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權債人請求之金額與所提出之核對帳單不符,且未提出已先匯款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命其 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及匯款之依據,該裁 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