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34號債 權 人 蕭至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票號分別為0000000 、0000000 號、面額均為新臺幣400,000 元之支票,發票人非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則台端向債務人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