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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 原告
    蕭至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34號債 權 人 蕭至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票號分別為0000000 、0000000 號、面額均為新臺幣400,000 元之支票,發票人非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則台端向債務人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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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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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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