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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7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86號

債權人
蕭至晃
債務人
聚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支票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0786號│├─┬───────────┬─────────┬───────────┬────────┬──┤│編│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新台幣)│  (即利息起算日)  │││├─┼───────────┼─────────┼───────────┼────────┼──┤│1 │105年9月1日 │400,000元 │105年9月10日│7577337 ││├─┼───────────┼─────────┼───────────┼────────┼──┤│2 │105年10月1日│400,000元 │105年11月11日 │757733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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