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78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86號
- 債權人
- 蕭至晃
- 債務人
- 聚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振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支票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0786號│├─┬───────────┬─────────┬───────────┬────────┬──┤│編│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新台幣)│ (即利息起算日) │││├─┼───────────┼─────────┼───────────┼────────┼──┤│1 │105年9月1日 │400,000元 │105年9月10日│7577337 ││├─┼───────────┼─────────┼───────────┼────────┼──┤│2 │105年10月1日│400,000元 │105年11月11日 │757733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