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79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90號
- 債權人
- 吉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哲可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吉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釋明債務人哲可木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是否欲對連帶債務人蘭瑞煌請求連帶給付?若欲請求,請具狀補正請求之聲明(即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另程序費用如由債務人連帶負擔,亦請一併敘明。
四、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起之利息。請查明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若有誤,請具狀更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