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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7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90號

債權人
吉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哲可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吉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釋明債務人哲可木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是否欲對連帶債務人蘭瑞煌請求連帶給付?若欲請求,請具狀補正請求之聲明(即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另程序費用如由債務人連帶負擔,亦請一併敘明。

四、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起之利息。請查明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若有誤,請具狀更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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