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52號債 權 人 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亞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江忠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貴公司提出委任契作書,債務人江忠諭為受任人,非契約當事人,則貴公司對債務人江忠諭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依貴公司提出之匯款單及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第一項所載,貴公司僅給付債務人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新臺幣90萬元,則請求新臺幣2,119,764元之依據為何? 四、債務人江忠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