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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70號

債權人
天鵬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佳動物醫院、林廷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佳佳動物醫院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若係獨資商號,債務人應更正為記載為「林廷昌即佳佳動物醫院」;倘係合夥,債權人應記載為「佳佳動物醫院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

二、另佳佳動物醫院之組織型態倘非屬獨資,則債務人林廷昌是否仍列為本件債權人?請具狀釋明或更正。

三、釋明本件是否為連帶請求,若是,其請求依據為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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