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71號聲 請 人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甲存帳號為283-031-01699 或283-031-001699,並具狀陳報。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台端所附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未一致,亦與台端聲請狀所載不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