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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7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利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甲存帳號為283-031-01699 或283-031-001699,並具狀陳報。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台端所附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未一致,亦與台端聲請狀所載不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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