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濤聲

  • 當事人
    中日特種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潘潔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22號聲 請 人 中日特種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濤聲 代 理 人 潘潔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