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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2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22號

聲請人
中日特種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濤聲
代理人
潘潔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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