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22號聲 請 人 中日特種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濤聲 代 理 人 潘潔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