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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司執消債更字第372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37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麗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3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92,108元;再查,聲請人配偶已歿,須獨力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91年次),子女每月領有單親補助2,384元及勞保遺族年金4,534元,又聲請人現與子女同住母親名下房屋,每月補貼母親房租6千元,另須自行負擔母子二人水電瓦斯費共計2千元。復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芳生螺絲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其105年1月至106年1月薪資加計獎金平均為31,805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薪資平均31,805元,計算聲請人每月還款能力,而單親補助與勞保遺族年金則自子女扶養費中扣除。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0,201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92,108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住於母親名下房屋,每月房屋補貼加計水電費8千元,遠低於高雄市一般二口之家在外租屋標準,應屬節約。另聲請人既已陳報房屋支出,則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24.39%計算,以每月9,785元為限。

(三)另聲請人配偶已歿,須獨力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91年次),其每月子女扶養費亦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單親補助與勞保遺族年金後,以每月2,384元為限。

(四)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房屋補貼、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再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全部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 台新銀行 │    664847    │ 41.85% │     4269     │
├─────┼───────┼────┼───────┤
│ 安泰銀行 │    582276    │ 36.65% │     3739     │
├─────┼───────┼────┼───────┤
│ 第一銀行 │     29852    │  1.88% │      192     │
├─────┼───────┼────┼───────┤
│ 台新資產 │    311624    │ 19.62% │     2001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10201     │
│          │              │總額    │              │
├─────┼───────┼────┼───────┤
│ 清償比例 │   46.23%     │還款總額│   734472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
│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 │
│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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