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991號聲 請 人 張淑華 非訟代理人 廖繼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衍慶興業有限公司、楊衍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衍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衍慶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