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97號聲 請 人 元祖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順學、寶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卓順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之相對人為何。(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 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是僅限本票「發票人」始得為本票裁定之對象,背書人不與焉),若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