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59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97號
- 聲請人
- 元祖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順學、寶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卓順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之相對人為何。(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是僅限本票「發票人」始得為本票裁定之對象,背書人不與焉),若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