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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026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26號

聲請人
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恳德
相對人
志承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承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臺灣高雄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確定,爰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建字第89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度建上易字第30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提出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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