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0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26號
- 聲請人
- 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恳德
- 相對人
- 志承聯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承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臺灣高雄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確定,爰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建字第89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度建上易字第30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提出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