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046號原 告 合峻企業社即黃凱澤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寶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莉莉 被 告 楊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2 人返還費用,而被告寶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南市,被告楊明德住所地亦係在臺南市,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被告楊明德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19、22頁),均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轄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