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10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100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吳宏逸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正凱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聰
- 訴訟代理人
- 柯尊仁律師
- 反訴被告
- 歐陽俊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吳宏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