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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1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100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吳宏逸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正凱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明聰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反訴被告
歐陽俊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吳宏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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