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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185號

返還溢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185號

原告
嘉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仁
被告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6條分有明文。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兩造就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2段與新樂路口截彎取直工程之鋼橋製作安裝工程及鋼板材料工程訂立工程合約書,依兩造間工程合約書第20條約定,若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工程合約書在卷可按,參照上揭條文及說明,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受訴法院則受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從而,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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