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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9號

原告
翰品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富里
訴訟代理人
蘇榮齊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被告
富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澤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額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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