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8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9號
- 原告
- 翰品營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富里
- 訴訟代理人
- 蘇榮齊
- 訴訟代理人
- 陳者翰律師
- 被告
- 富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秉澤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田崧甫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額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