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65號抗 告 人 賴高輝 相 對 人 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燕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100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於抗告狀僅記載「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票字第4100號青股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聲明:一、原裁定廢棄。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函請補正抗告理由,於同年月11日收受後,迄今尚未補提抗告理由,爰依前開法律規定,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