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14號原 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 訴訟代理人 邵勇維律師 謝孟良律師 原告與被告毅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4,9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