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0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00號
- 原告
- 余迅
- 原告
- 余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鳳美
- 被告
- 陳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同繼承被繼承人余船所遺股票、存款,請求於扣除貸款、殯葬費、利息等後,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按應繼分比例為裁判分割,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