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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28號

返還溢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8號

原告
嘉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仁

原告與被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67,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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