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李怡諄
- 法定代理人洪玉蘭、徐德榮
- 原告蘇勝輝、王源興、曾暘議、鄭文欽、張信鴻、潘俊雄
- 被告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宜榮貨運有限公司法人、誼隆汽車貨運行、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人、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36號原 告 蘇勝輝 原 告 王源興 原 告 曾暘議 原 告 鄭文欽 原 告 張信鴻 原 告 潘俊雄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被 告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被 告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被 告 誼隆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被 告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被 告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766,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923元,惟其中請求薪資及 特休薪資共計4,115,699元,應徵裁判費41,788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7,029元【計算 式:77,923元-20,894元=57,02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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