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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3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36號

原告
蘇勝輝
原告
王源興
原告
曾暘議
原告
鄭文欽
原告
張信鴻
原告
潘俊雄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被告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被告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被告
誼隆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被告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被告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66,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923元,惟其中請求薪資及特休薪資共計4,115,699元,應徵裁判費41,788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7,029元【計算式:77,923元-20,894元=57,02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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