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36號
- 原告
- 蘇勝輝
- 原告
- 王源興
- 原告
- 曾暘議
- 原告
- 鄭文欽
- 原告
- 張信鴻
- 原告
- 潘俊雄
-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 劉家宏律師
- 被告
-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玉蘭
- 被告
-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玉蘭
- 被告
- 誼隆汽車貨運行
- 法定代理人
- 徐德榮
- 被告
-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德榮
- 被告
-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66,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923元,惟其中請求薪資及特休薪資共計4,115,699元,應徵裁判費41,788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7,029元【計算式:77,923元-20,894元=57,02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