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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陳玉捕葉佩芬蔡沁瑜伍怡霖謝雅如王麗娟陳宏凱鄭永城與被告聯立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61號原   告 陳玉捕 原   告 葉佩芬 原   告 蔡沁瑜 原   告 伍怡霖 原   告 謝雅如 原   告 王麗娟 原   告 陳宏凱 原   告 鄭永城 原告與被告聯立建設有限公司、楊淑綿、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00,000 元,備位聲明第1項及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7,300,000 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為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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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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