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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86號

確認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86號

原告
星光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裕
被告
弘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號、引擎號碼0000000號、廠牌SAAB、西元1992年6月出廠、排氣量11020CC之自用曳引車及車牌號碼00-00號、車架號碼W6052號、廠牌益菖、西元2004年2月出廠、型式EC35W601之自用半拖車為被告所有,並請求被告應將前開車輛有關車主為原告之車籍登記辦理移轉登記為被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車輛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即原告105年12月26日陳報請求車輛之價額),另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622,592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2,592元【計算式:300,000元+622,592元=922,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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