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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02號

原告
元祖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駿
被告
吳健齊即利國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健齊即利國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50,000元,應繳裁判費357,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6,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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