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02號原 告 元祖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駿 被 告 吳健齊即利國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健齊即利國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50,000元,應繳裁判費357,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6,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