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18號

工程履約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8號

原告
李夙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家美工程有限公司、林宗得間工程履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泛稱已給付工程款新臺幣360 萬元,然被告迄今未依合約完成主體工程,且自行追加工程,並要脅需支付追加工程款,始願繼續施作,爰提起本訴云云,然原告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具體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之依據,原告真意不明,起訴程式有待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