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程履約爭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8號原 告 李夙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家美工程有限公司、林宗得間工程履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泛稱已給付工程款新臺幣360 萬元,然被告迄今未依合約完成主體工程,且自行追加工程,並要脅需支付追加工程款,始願繼續施作,爰提起本訴云云,然原告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具體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之依據,原告真意不明,起訴程式有待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