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4號上 訴 人 即被 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上訴人與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1524號給付 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3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