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4號
- 原告
- 山榮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江美順
- 訴訟代理人
- 楊宜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欣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伊忱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王恒正律師
- 被告
- 太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育孺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仁哲律師
- 被告
- 邢德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有關原告請求營業損失一項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