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
- 原告
- 楠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麗鄉
- 被告
- 伯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邵文欽為被告伯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按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 月27日宣判,被告伯固企業有限公司於同年2 月26日改選邵文欽為董事,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邵文欽,有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表可稽,邵文欽於同年4 月2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