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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

原告
楠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鄉
被告
伯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邵文欽為被告伯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按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 月27日宣判,被告伯固企業有限公司於同年2 月26日改選邵文欽為董事,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邵文欽,有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表可稽,邵文欽於同年4 月2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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