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 原告
- 明湖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蕭秋菊
- 原告
- 劉蒼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啟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鼎越律師
- 被告
- 黃梅珍
- 被告
- 朱恩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勇雄律師
- 被告
- 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常雄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穎律師
- 參加人
-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棠
- 訴訟代理人
- 邱柏智
徐宏維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70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梅珍、朱恩蒂涉有失火等公共危險犯罪嫌疑,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中(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088號、106度偵續字第70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系爭火災之相關證據資料均留存於偵查程序中,兩造均無法取得相關資料進行有效之攻擊防禦方法,業經原告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3頁),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或甚難調查,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