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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劉建利
  • 法定代理人
    蕭秋菊、潘常雄、陳棠

  • 原告
    明湖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劉蒼梧
  • 被告
    黃梅珍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6號原   告 明湖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秋菊 原   告 劉蒼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複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被   告 黃梅珍 朱恩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被   告 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常雄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徐宏維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70號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梅珍、朱恩蒂涉有失火等公共危險犯罪嫌疑,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中(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088號、106度偵續字第70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系爭火災之相關證據資料均留存於偵查程序中,兩造均無法取得相關資料進行有效之攻擊防禦方法,業經原告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3頁),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或甚難調查,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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