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6號原 告 明湖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秋菊 原 告 劉蒼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複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被 告 黃梅珍 朱恩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被 告 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常雄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徐宏維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70號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梅珍、朱恩蒂涉有失火等公共危險犯罪嫌疑,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中(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088號、106度偵續字第70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系爭火災之相關證據資料均留存於偵查程序中,兩造均無法取得相關資料進行有效之攻擊防禦方法,業經原告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3頁),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或甚難調查,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