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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告
明湖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秋菊
原告
劉蒼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複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被告
黃梅珍
被告
朱恩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被告
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常雄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參加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徐宏維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失火等公共危險犯罪嫌疑之刑事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裁定命在該案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續字第7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6度上聲議字第1910號處分書、本院106年度聲判字36號裁定附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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