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6號原 告 明湖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秋菊 原 告 劉蒼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複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被 告 黃梅珍 朱恩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被 告 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常雄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參 加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徐宏維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失火等公共危險犯罪嫌疑之刑事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 年8月10日裁定命在該案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續字第7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檢察署106度上聲議字第1910號處分書、本院106年度聲判字36號裁定附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