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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明湖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輝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梅珍、朱恩蒂、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民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上訴人上訴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8,53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費19,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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