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湖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輝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梅珍、朱恩蒂、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民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上訴人上訴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8,53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費19,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