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明湖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輝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梅珍、朱恩蒂、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民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上訴人上訴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8,53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費19,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