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 原告
- 黃順明
- 訴訟代理人
- 劉思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怡瑄律師
- 被告
- 永立工程行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增昌
- 被告
- 人
- 被告
- 李怡慧
- 被告
- 李俊毅
- 被告
- 李欣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博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韋甫律師
- 被告
- 葉儒慶即育村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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