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吳芝瑛
- 當事人黃順明、永立工程行、李怡慧、葉儒慶即育村企業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黃順明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永立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 李增昌 人 被 告 李怡慧 李俊毅 李欣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楊博勛律師 林韋甫律師 被 告 葉儒慶即育村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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