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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楊捷羽
  •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陳麗淑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旺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王振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7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鄧大千 被   告 旺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麗淑 人 被   告 王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05年12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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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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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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