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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鄧大千
被告
旺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麗淑
被告
被告
王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05年12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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