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楊捷羽
- 法定代理人蔡慶年、陳麗淑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旺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王振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7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鄧大千 被 告 旺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麗淑 人 被 告 王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05年12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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