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坤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蔣筑涵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105年度金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107年2月2日寄存送達至上訴人居所地,且經上訴人於同日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電話紀錄及簽收簿等件在卷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證,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