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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林韋岑黃苙荌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坤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蔣筑涵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105年度金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107年2月2日寄存送達至上訴人居所地,且經上訴人於同日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電話紀錄及簽收簿等件在卷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證,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黃苙荌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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