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0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408號
- 聲請人
- 万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享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票面金額(新台幣)」一欄應更正為「6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