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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原告
謝登科
原告
陳莉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告
金上豐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蔣婉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           0號

      楊博勛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9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具狀陳明是聲請傳喚證人許新昌為證。

三、兩造應於庭期前閱本院將調取之金上豐有限公司101年度至106年度申報營業稅之員工薪資所得名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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