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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 原告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38號債 權 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銀招即鴻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鴻揚工程行於104 年3 月10日之商業登記資料(依貴公司提出之契約書所載,鴻揚工程行於104 年3 月10日簽約時,代表人尤文揚,而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所載,鴻揚工程行為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二、承上,如鴻揚工程行104 年3 月10日之登記負責人非債務人溫銀招,請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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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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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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