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3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33號
- 債權人
-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伯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鴻揚工程行於104 年3 月10日及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鴻揚工程行為獨資,且現負責人已非尤文揚,請更正債務人為尤文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