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3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33號
- 債權人
-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伯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尤文揚即鴻揚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尤文揚即鴻揚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鴻揚工程行為一獨資商號,於104 年3 月10日與債權人簽約時負責人為尤文揚,嗣於105 年1 月5 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温銀招,則依首揭說明,鴻揚工程行現為第三人讛銀招所有,經本院於106 年10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債權人於106 年11月3 日仍具狀陳稱債務人為尤文揚即鴻揚工程行,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