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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10號
債 權 人
蔡嘉信
債 務 人
膠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號之支票二紙,經核其退票日均為民國106年10月18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詎其竟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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