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
- 債權人
- 李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侑婷、李捷華、鄭美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侑婷、李捷華、鄭美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債務人李捷華及鄭美麗應負連帶債務之法律依據為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