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
- 債權人
- 李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達富、李捷華、鄭美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捷華、鄭美麗係債務人李達富之法定代理人,則貴公司對債務人李捷華、鄭美麗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李達富、李捷華、鄭美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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