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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0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43號

債權人
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昶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連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債務人徐連造委任辦理更生程序,詎債務人徐連造未依約支付顧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0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徐連造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契約書所載,支付方式:⒈本案收達開庭通知後分期支付委任費用。首期支付15,000元/ 隔月10號15,000元尾款於隔月10號支付10,000元整至結清。⒉本案如遭法院裁定駁回,本案委任費用全額免繳,合約自動失效。經本院於106 年11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自民國106 年8 月25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債權人106 年12月8 日民事陳報狀僅陳稱106 年8月25日為簽約日,則債權人請求起息日顯與上開契約所載之清償日不符。又如債務人徐連造遭法院駁回更生程序,依上開約定,費用全免;如債務人徐連造准予更生,則上開顧問費用為更生債權,應於更生程序申報,是以,債權人之聲請,與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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