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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1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40號

債權人
鍵德軸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心
債務人
合欽鐵工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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