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莫兆輝
- 原告新加坡商敦豪全球貨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09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敦豪全球貨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提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未印有債權人公司之大、小章,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 年12月2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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