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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76號

債權人
王鳳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5月13日經商公字第1056509290號函核准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請提出曾任職於債務人處之相關文件、月薪單、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四、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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