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債 權 人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安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弘安工程行究為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羅安順即弘安工程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