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4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41號
- 債權人
- 鍾秀緣
- 債務人
- 黃順琴
- 債務人
- 瑜亮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欽
一、債務人黃順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瑜亮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上開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有任一債務人為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