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
- 債權人
- 劉安芳
- 債務人
- 龔金娘
- 債務人
- 龔進興
- 債務人
- 龔冠綜
一、債務人龔金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龔金娘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47萬元,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龔金娘未依約還款,由債務人龔冠綜將發票人為新發企業有限公司,面額47萬元之支票交予債權人,詎該支票經提示遭退票,債權人再向債務人龔金娘催討,債務人龔金娘乃偕同債務人龔進興承諾如未依約還款債務人龔進興將過戶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四分之一之土地予債權人,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侵害債權人之權利,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關係請求債務人連帶賠償,並請求債務人龔金娘返還借款,爰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本票所載,發票人僅為債務人,則債務人龔進興、龔冠綜非借款契約之當事人,無向債權人還款之義務,且依債權人提出之上開支票,無債務人龔冠綜之背書,難認債務人龔冠綜提出上開支票予債權人,又債務人龔進興如確提出上開土地為擔保,則債權人可依契約關係起訴請求債務人龔進興履行以清償該借款,則依債權人提出之相關文件,難認債務人龔進興、龔冠綜有何使債務之全部或一部陷於不能履行,故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龔進興、龔冠綜發支付命令,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