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02號
- 債權人
- 冠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福富
- 債務人
- 安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寄存單,其金額合計為945,420 元,則債權人請求逾945,420 元部分,未提出相關單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